依法履行人民法院作出的生效判决、裁定等法律文书,是每个公民和法人应尽的法律义务。面对法院生效裁判,具有履行义务的被执行人应当端正思想态度、积极履行,切莫抱有侥幸心理,有能力履行而拒不执行。徐州中院现发布五起依法打击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典型案例,以此向全社会彰显人民法院依法严厉打击拒执罪的坚定态度和决心,引导被执行人积极履行生效裁判确定的义务,推动形成对拒执行为的强大威慑力,在全社会营造惩治拒执罪的浓厚舆论氛围。
案例一:借用公司会计私人账户隐匿财产——江苏某牧业公司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案
【基本案情】
(相关资料图)
王某与江苏某牧业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新沂法院生效判决判令江苏某牧业公司偿还王某借款140万元。因江苏某牧业公司未履行判决义务,王某遂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经网络查询及线下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公司银行账户亦无流水记录。但执行法官发现公司经营状况与银行流水不符,决定深挖财产线索。经深入调查,发现被执行人借公司会计私人账户用于公司资金流转。会计银行账户流水显示,公司法定代表人将营业收入用于偿还个人住房贷款及其他消费。执行法院收集固定相关证据后,将案件依法移送公安机关侦查。因犯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江苏某牧业公司被判处罚金5万元,公司法定代表人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一个月。
【典型意义】
依法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是当事人应尽的责任。本案中,被执行人通过借名买房、借户存款等方式隐匿、转移财产,导致生效判决无法履行,其行为已经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人民法院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有力惩治了拒执犯罪,起到较好的警示作用。此案给那些心存侥幸,妄图隐匿财产的被执行人敲响一记警钟。
案例二:擅自改变款项用途——罗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案
【基本案情】
拾某诉罗某债务纠纷一案,经鼓楼法院主持调解,达成调解协议,约定罗某向拾某支付欠款20余万元后,双方债权债务了结。因罗某未能如期履行还款义务,拾某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执行过程中,执行法院依法查封了被执行人罗某所有登记于罗某、满某名下的不动产。该不动产共有人满某向法院申请自行处分不动产以偿还本案案款。之后,拾某与罗某双方经协商达成一致,同意由罗某自行处分涉案房屋,所得价款优先向拾某偿还。经拾某申请后,鼓楼法院解除了对涉案不动产的查封。被执行人罗某将上述不动产出售后得款30余万元,但仅向拾某偿还10万元,余款挪作他用。经多次催要无果,执行法院遂以罗某涉嫌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移送公安机关侦查。立案后,罗某到案自首,主动交待自己转移财产拒不履行的事实,并将拖欠拾某的剩余欠款履行完毕。后经法院审理,罗某犯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从轻处罚后判处罗某拘役4个月,缓刑6个月。
【典型意义】
本案中,执行法院坚持善意文明执行理念,在申请执行人拾某同意的情形下,允许被执行人罗某自行处置不动产。但在其处置完毕后,却擅自将部分所得款项挪作他用,其行为已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人民法院依法追究被执行人的刑事责任,有效打击了规避执行行为,维护了司法权威,对拒不履行法律义务的被执行人起到了震慑作用。
案例三:不主动报告财产变动情况——王某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案
【基本案情】
杨某某与王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睢宁法院经审理后,依法判决王某某偿还杨某某借款本金34万元及相应利息。判决生效后,王某某未履行生效判决确定的义务,杨某某遂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执行过程中,执行法院采取线上查控、线下调查等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王某某有可供执行财产线索,遂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终本后,被执行人王某某在另案中收到他人向其支付的款项10万元后,并未如实向执行法院报告财产变动情况,亦未主动向申请执行人杨某某偿还借款,而是挪作他用。鉴于此种情形,执行法院遂以王某某涉嫌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移送公安立案侦查。侦查阶段,被执行人王某某对自己不如实报告财产及擅自挪作他用的事实供认不讳,同时也认识到自己的错误,积极筹款十余万元向申请执行人杨某某履行义务。检察机关最终认定被执行人王某某隐匿财产的行为构成拒执罪,但情节轻微,决定不予起诉。
【典型意义】
在法律文书生效以后,被执行人应积极主动履行义务,并向法院报告财产情况和财产变动情况。本案中,被执行人王某某在明知自己尚未履行完毕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情况下,未如实向法院报告财产变动情况,并擅自挪作他用,其行为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此类案件,可以对那些背负债务,却心存侥幸的被执行人起到很好的警示教育作用。
案例四:利用家庭成员转移财产——彭某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案
【基本案情】
尹某某与彭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邳州法院经审理后,依法判决彭某某偿还尹某某本金5万元及相应利息。判决生效后,彭某某未履行生效判决书确定的还款义务,尹某某遂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执行过程中,执行法院依法向彭某某发出执行通知书、被执行人财产申报表、报告财产令等相关文书,但其未主动申报财产,亦未履行义务。经执行法院深入调查,发现彭某某在邳州农村商业银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邳州市支行均有流水信息。此外,彭某某多次将现金近5万元存放于其女儿彭某甲处。执行法院遂以彭某某涉嫌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移送当地公安机关立案侦查。在刑事案件审理过程中,彭某某与尹某某达成执行和解,取得谅解,法院遂判决彭某某犯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免予刑事处罚。
【典型意义】
本案中,被执行人彭某某利用家庭成员转移、隐匿财产,以达到规避法院执行的目的,属于典型有能力履行而拒不执行法院生效判决的情形,其行为已经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生效法律文书的权威不容侵犯,任何企图逃避执行、规避执行的行为,终究逃不了法律的制裁。
案例五:故意隐匿收入所得——李某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案
【基本案情】
卜某与李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丰县法院经审理后,依法判令李某某向卜某偿还借款10万元及相应利息。李某某未履行生效判决确定的义务,卜某遂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执行过程中,执行法院向被执行人李某某依法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等法律文书,后经多次传唤,被执行人李某某既不如实申报财产也不履行义务。后经执行法院调查发现被执行人李某某与案外人闫某某共同出资购置大型运输车辆,其作为驾驶人员有大额经济收入,但其将收入隐藏至闫某某账户内,致使判决无法执行。执行法院遂以李某某涉嫌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移送至公安机关侦查。刑事案件审理阶段,虽然被执行人李某某最终在开庭前迫于压力将剩余赔偿金履行完毕,但其对法院的生效判决、裁定有能力履行而拒不执行的行为已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丰县法院经审理后判定李某某犯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
【典型意义】
本案中,李某某明知自身负有尚未履行完毕的还款义务情况下,通过转移收入、隐匿财产,逃避执行、规避执行,其行为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被执行人李某某为此付出了惨痛的代价。法网恢恢,疏而不漏,司法权威不容侵犯,逃避执行、抗拒执行的行为定将会被坚决打击。
整理:楚鹏飞
审核:曾海伟 褚红艳